養護機構/看謢工
養護機構
養護機構-雇主資格
- 1.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
- 法人社會福利機構。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。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
- 本國看護工之人數。
- 2. 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。以其依法登
- 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。申請移工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。
- 3.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。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
- 人。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。
※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,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。
- 養護機構-雇主開銷
(二) 基本費用 | ||
項目 | 費用(人/月) | 費用說明 |
薪資 | NT$ 26,400 | 比照勞基法。核備84-1約定書者另計。 |
就業安定費 | NT$ 2,000 | 非增額之移工。 此費用勞動部三個月寄發繳款單一次,請於期限內繳費。 |
勞保費 | NT$ 2,033 | 依政府公告。 |
健保費 | NT$ 1,286 | 依政府公告。 |
其餘費用 | |
加班費 | 比照勞基法。核備84-1約定書者另計。 |
年度特休 | 比照勞基法。 |
膳宿費 | 雇主應提供膳宿,每月得向移工收取膳宿費,膳宿費標準須按勞動契約記載為準(目前為0-2,500元/月)。 |
回程機票 | 移工契約期滿之返鄉機票,勞動契約上記載為由雇主負擔。 |
意外險 | 依照勞動契約(目前為保額新台幣50萬以上之意外險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