養護機構/看謢工

養護機構

養護機構-雇主資格

  1. 1.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
  2.    法人社會福利機構。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。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
  3.    本國看護工之人數。
  4. 2. 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。以其依法登
  5.    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。申請移工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。
  6. 3.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。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
  7.    人。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。

 

      ※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,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。

 

  • 養護機構-雇主開銷

(二)  基本費用

項目

費用(人/月)

費用說明

薪資

NT$ 26,400

比照勞基法。核備84-1約定書者另計。

就業安定費

NT$ 2,000

非增額之移工。

此費用勞動部三個月寄發繳款單一次,請於期限內繳費。

勞保費

NT$ 2,033

依政府公告。

健保費

NT$ 1,286

依政府公告。

 

其餘費用

加班費

比照勞基法。核備84-1約定書者另計。

年度特休

比照勞基法。

膳宿費

雇主應提供膳宿,每月得向移工收取膳宿費,膳宿費標準須按勞動契約記載為準(目前為0-2,500元/月)。

回程機票

移工契約期滿之返鄉機票,勞動契約上記載為由雇主負擔。

意外險

依照勞動契約(目前為保額新台幣50萬以上之意外險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