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業移工外勞申請
營造業
營造業-雇主資格
一、雇主承建公共工程,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(構)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,且符合下列條
件之一,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:
(一)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,且工程期限達 一年六個月以上。
(二)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,未達新臺幣一億元,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,
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。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,
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 工程已完工、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
六個月者,不予累計。
二、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(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),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
程契約,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,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,得申
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,並以下列工程為限:
(一)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。
(二)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,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
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。
三、私立之學校、社會福利機構、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。
四、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。
※ 前項雇主申請許可,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項條件。
- (一) 營造業-雇主開銷
(二) 基本費用 | ||
項目 | 費用(人/月) | 費用說明 |
薪資 | NT$ 26,400 | 比照勞基法。 |
就業安定費 | NT$ 3,000 | 此費用勞動部三個月寄發繳款單一次,請於期限內繳費 |
勞保費 | NT$ 2,033 | 依政府公告。 |
健保費 | NT$ 1,286 | 依政府公告。 |
其餘費用 | |
加班費 | 比照勞基法。 |
年度特休 | 比照勞基法。 |
膳宿費 | 雇主應提供膳宿,每月得向移工收取膳宿費,膳宿費標準須按勞動契約記載為準(目前為0-2,500元/月)。 |
回程機票 | 移工契約期滿之返鄉機票,勞動契約上記載為由雇主負擔。 |
意外險 | 依照勞動契約(目前為保額新台幣50萬以上之意外險) |